复古传奇之龙城战歌(经典重铸传奇再现龙城战歌今日首发)

关于复古传奇之龙城战歌很多人还不了解,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接下来具体说说经典重铸传奇再现龙城战歌今日首发

本文目录一览

1、经典重铸,传奇再现!《龙城战歌》今日首发 2、传奇IP之争(7):80亿、蓝月传奇的独创性

一、经典重铸,传*再现!《龙城战歌》今日*发

经典重铸,传*再现!《龙城战歌》将于2018年11月7日11点开启不删档*发。我们专门为大大们准备了丰厚的福利。(点击了解更多 进入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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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传*IP之争(7):80亿、蓝月传*的独创性

前几天在《传*IP之争(3):2016恺英入局、2017盛大续约》中简单梳理了亚拓士针对娱美德、恺英采取的行动,今天看恺英退出娱美德阵营后,娱美德对恺英采取了哪些行动。

25万、4.82亿、76.62亿

2016年6月28日,恺英和娱美德签约合作,以300亿韩元(1.7亿)拿到基于《传*2》改编页游、手游的授权。当时《蓝月传*》已经上线,《王者传*》也即将面世。

亚拓士迅速在2016年7月向上海知产**申请诉前行为保全,**在8月5日作出裁定,要求娱美德和恺英停止履约。而娱美德和恺英的做法是“更换签约主体”,这一换,代价就是“25万+4.82亿”。

  • 2019年12月20日,上海知产**判令娱美德、恺英签订的传*2手游、页游授权许可合同侵权,应共同赔偿亚拓士25万元。
  • 代价只有25万元是因为双方签订的2016年6月28日合同“时间短、未实际履行”,但是双方更换主体进行合作的合同,代价就是4.82亿。

2016年10月25日,由娱美德和恺英二级子公司浙江欢游签订手游、页游授权许可合同;2017年1月,浙江欢游向娱美德发出解约通知。自此,娱美德对恺英发起一系列诉讼和仲裁。

  • 2017年2月,娱美德向ICC提出仲裁,要求浙江欢游赔偿 500 亿韩元(约3亿元人民币)。
  • 2018年10月ICC听证会上,浙江欢游希望解除协议,并要求娱美德对其造成欢游产品运营受阻进行赔偿,索赔3.32亿元;娱美德则将索赔额提高到14.84亿。
  • 2019年5月,ICC裁决浙江欢游赔偿娱美德4.8亿元,娱美德在北京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北京四中院向浙江欢游发出执行通知书,文书记载的执行金额总额约为4.82亿元,但浙江欢游无力清偿(截至5月31日,总资产仅有649.14万元),并于2019年5月停止经营。
  • 5个月后,娱美德向北京四中院申请追加上海恺英(浙江欢游的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但被驳回。
  • 2020年6月,娱美德(株式会社传*)向上海一中院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之诉,要求追加上海恺英为ICC仲裁裁决的被执行人,承担浙江欢游的债务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其再次上诉。
  • 2022年9月23日,上海高院二审判决支持娱美德诉求,恺英要对浙江欢游4.82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除了对浙江欢游采取行动,2018年后娱美德还对恺英网络旗下的浙江九翎进行索赔,索赔额高达76.62亿元,诉讼缠身直接导致恺英网络终止收购浙江九翎:

  • 娱美德对浙江九翎的《龙城战歌》和《传*来了》两款游戏,分别在韩国和新加坡申请仲裁,索赔额合计高达76.62亿元。
  • 2019年12月19日,浙江九翎收到娱美德的仲裁索赔要求;
  • 2020年,恺英终止收购浙江九翎。

接下来看看恺英的行动。

蓝月传*

(2018)浙01民初3728号、(2019)浙民终709号

娱美德曾授权苏州仙峰《传*2》手游改编权,恺英起诉苏州仙峰,称苏州仙峰开发的《烈焰武尊》抄袭了《蓝月传*》。诉讼期间,娱美德也起诉了恺英,主张《蓝月传*》抄袭《传*2》。杭州中院审理这几个案件时:

靠前,对《蓝月传*》、《传*2》等进行侵权比对,认定《蓝月传*》抄袭《传*2》(等待二审判决确认);

第二,认定《蓝月传*》也有自己的独创性表达(“烈焰武尊”案审结认定);

第三,《烈焰武尊》虽然称自己改编自《传*2》,但比对结果显示其利用了《蓝月传*》的独创性表达,因此构成侵权。

看一下具体过程。

2018年9月27日,上海恺英、浙江盛和立案起诉苏州仙峰著作权侵权,索赔3000万。

案件审理过程中,**在2019年4月26日作出先行判决,对原告靠前项诉讼请求,也就是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进行处理,判令苏州仙峰立即停止侵害《蓝月传*》著作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复制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烈焰武尊》手机游戏。苏州仙峰上诉后,浙江高院在2020年3月2日作出(2019)浙民终70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则继续审理,对原告包括索赔在内的其他诉求进行处理,最终判决苏州仙峰构成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约1114万元。

杭州中院对涉案游戏进行比对后,认定《烈焰武尊》抄袭了《蓝月传*》游戏的独创性表达,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

苏州仙峰不服认定,提出:

  • 《蓝月传*》和《烈焰武尊》均改编自《传*2》游戏;
  • 自己有《传*2》合法授权(案件审理期间,株式会社传*出具授权证明书,证明自己授权苏州仙峰基于《传*2》开发、制作、运营手机游戏,授权期间是2019年2月25日至2021年2月24日);
  • 《烈焰武尊》在VIP特权、功勋任务、特殊区域未知暗殿副本、日常活动夜战比奇、装扮称号、特戒系统等部分的玩法、元素及设置借鉴了《传*2》或者其他早于《蓝月传*》的游戏,**把这些元素认定为《蓝月传*》的独创性表达,属于错误认定。

上海恺英和浙江盛和则认为**处理的没问题,指出苏州仙峰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蓝月传*》的具体表达是抄袭了《传*2》。

浙江高院在先行判决上诉案中认定 《烈焰武尊》对《蓝月传*》游戏特定玩法规则的独创性表达进行了照搬和复制,侵害了《蓝月传*》的改编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遂于2020年3月2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有关本案侵权损害赔偿等部分由一审**继续审理。

这个判决值得关注并非仅仅因为其是全国首例“先行判决+临时禁令”案件,还因为:

靠前,杭州中院认定《烈焰武尊》是“在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上”利用了《蓝月传*》的独创性表达,这也呼应了我们之前写过的,司法审查对游戏整体保护路径的探索在2019-2020年间有两方面影响非常大的突破——涉及游戏整体画面可版权性与作品类型的认定、涉及游戏玩法与规则可版权性的认定,前者除了应用于游戏之间侵权与否的判定,还应用于游戏厂商与直播平台、短视频平台的争议解决。

709号案入选2020年度浙江**十大知识产权案件,裁判要旨部分写道:

“……涉案网络游戏的设计对于创作元素及其属性与数值的取舍、安排形成了特定对应关系,各系统之间组合而成的 特定玩法规则和情节达到区别于其他游戏的创作性高度 ,并能够通过操作界面内直白的文字形式或连续动态画面方式对外呈现,该些具体表达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将这些独创性部分作为整体作品进行保护,有利于遏制“换皮抄袭”行为 ,使游戏开发者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获得充分保护。”

第二,《蓝月传*》维权的同时,也被《传*2》共有著作权人娱美德起诉其抄袭《传*2》,引起“《蓝月传*》自己都是抄的,有什么权利起诉别人抄袭”等质疑。

  • 如果《蓝月传*》是全面抄袭《传*2》、全面到需要下架的程度,恺英自然也没有再出去维权的权利基础,就像腾讯诉恺英《阿拉德之怒》全面抄袭、**判定《阿拉德之怒》停止运营一样。
  • 但是,杭州中院对《蓝月传*》与《传*2》进行比对后,认为《蓝月传*》还是有自己的独创性表达,这种独创性表达的占比,使得停止侵权的措施可以限定在“修改游戏,删除抄袭元素”而非整体下架,独创性表达本身也应当收到保护。这种情况下,即使《蓝月传*》本身抄袭了《传*2》,其还是可以以独创性表达被抄袭为由采取维权行动。
  • 本案被告的《烈焰武尊》虽然被认定侵权《蓝月传*》,但**同样认定《烈焰武尊》也有自己的独创性表达——“被诉游戏《烈焰武尊》在美术、动画、音乐等方面进行了内容的再创作”。最终的处理方式,不过要命的是,**认定其对《蓝月传*》的游戏玩法与规则的具体表达构成利用,游戏玩法和规则的具体表达几乎贯穿游戏始终,最终导致游戏停止运营。

“蓝月传*”诉“烈焰武尊”案二审时,浙江高院经审理认定对《蓝月传*》构成作品并可作为类电作品予以保护。**认为:

  • 《蓝月传*》属于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是玩法规则、技能体系、装备数值、画面美工、配音配乐、界面布局等诸多设计元素的有机组合,蕴含了游戏设计者的大量智力成果,通过程序预设和玩家操作,游戏的情节以有机连续动态画面的形式对外表达并被玩家所感知,游戏整体运行环境亦可实现有形复制,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
  • 基于以下特征,该游戏可以作为著作权法规定的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予以保护:

– 其故事设定、 情节的选择与安排 类似于电影剧本的创作;(写王者荣耀系列案件时曾提到过有的观点是“情节”不是构成类电作品的必要条件。)

– 随着玩家操作形成的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动态画面,类似于电影的摄制和成像过程;

– 游戏创作完成后亦可存储在一定介质上,并可借助电脑等数字播放设备予以传播。

随后对保护范围进行界定,明确应将不具有独创性的表达部分和公有领域的表达内容进行剔除,即

  • 《蓝月传*》游戏中关于“打怪升级”的游戏玩法和三大系统的基本架构属于思想范畴,亦是传*类游戏常见的设计模式,不属于其独创;
  • 游戏的角色、技能和装备名称、孤立的属性和数值等元素本身由于表达过于简单,尚未达到著作权法要求的作品创作性高度。

明确游戏 特定玩法规则和情节在游戏运营整体画面中的具体表达 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蓝月传*》游戏对于创作元素、属性与数值的取舍、安排及其对应关系,以及各个系统相互之间的有机组合形成的特定玩法规则和情节具有独创性,已达到使其区别于其他游戏的创作性高度,并能够通过操作界面内直白的文字形式或连续动态画面方式对外呈现,该特定玩法规则和情节在游戏运行整体画面中的具体表达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需要注意的是,娱美德起诉恺英《蓝月传*》页游、手游抄袭《传*2》的案件结果还有待二审裁判,二审对《蓝月传*》独创性表达部分的界定与在先的“烈焰武尊”案认定是否有细节上的出入还有待观察。

娱美德起诉恺英《蓝月传*》页游(2780号案)、手游(1874号案)抄袭《传*2》,2021年5月,杭州中院一审判决被诉游戏构成侵权,恺英上诉。二审判决目前还查不到(网络信息显示1874号案的二审判决已经在2022年10月9日出炉,维持原判)。

有意思的是,如果生效判决认定《蓝月传*》侵权《传*2》,亚拓士作为共有权人,还是能参与娱美德维权所得的分配。此外,2021年1月,恺英网络与盛趣游戏签订了《全面深化战略合作协议》,在多个领域特别是在IP资源领域内进行深度合作。恺英网络方面高管称:

公司当前的所有传*游戏IP授权均来自盛趣游戏 ,未来公司与盛趣游戏将在传*IP以及其他领域展开更深度的合作。”

贪玩蓝月

娱美德在2017年5-6月公证取证时,除了《王者传*》,还对《贪玩蓝月:传*来了》、《贪玩传*-热血战场兄弟等你来战》相关运营推广信息进行取证,后者还被投诉到苹果应用商店最终被下架。除了起诉《王者传*》《蓝月传*》的开发商恺英,娱美德还对恺英下游授权方提起诉讼,比如江西贪玩公司。

恺英授权江西贪玩运营《贪玩蓝月传*》网页游戏、授权江西贪玩公司拍摄、推广贪玩蓝月传*电影。2017年下半年开始,娱美德对恺英、江西贪玩提起多个诉讼,至今还没完全结案。比如:

2017年9月,娱美德、株式会社传*立案起诉江西贪玩、恺英(上海恺英)不正当竞争,事由包括1)江西贪玩宣传筹拍《蓝月传*》大电影,2)江西贪玩在宣传中擅自使用“传*”“沙巴克”“玛法”等名称,3)江西贪玩官网所载“贪玩蓝月”游戏标题后都标注“正版授权”字样,而其实际是从恺英公司处获得授权,从未从《热血传*》正版权利人处获得授权,等等。

2020年5月,娱美德以重新取证为由申请撤诉并获**准许。

盛大也曾授权第三方制作传*电影并被娱美德起诉,不过2020年4月娱美德撤诉了。

江西贪玩公司和恺英之间的授权线还是非常清楚的,没有什么复杂的法律问题。关注这家公司主要是两点:

  • 一众明星做广告的《贪玩蓝月》实在是太有名了,解读著作权侵权问题时需要对《贪玩蓝月》和《蓝月传*》做一个区分。
  • 江西贪玩、北京奇客创想因开发运营《传*世界》页游被娱美德、株式会社传*立案起诉,北京知识产权**在该案中给出重要认定——韩方虽然在2007调解书中认可盛大拥有《传*世界》著作权并承诺不起诉盛大等主体,但对诉权的放弃是有限的,不包括端游以外的手游、页游等,不包括盛大许可的公司。详情前几天写过,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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