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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运动员是分专业的,各专业标准:
1、田径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男子:
100米 手计:11.5 电计:11.74
200米 手计:23.6 电计:23.84
400米 手计:53.0 电计:53.14
800米 2:03.00
1500米 4:15.00
3000米 9:10.00
5000米 16:10.00
10000米 34:00.00
110米栏手计:16.0 电计:16.24
200米栏 手计:26.0 电计:26.24
400米栏手计:1:00.0 电计:1:00.14
3000米障碍 10:10.00
马拉松3:10:00
10000米竞走(场地)49:00.00
20公里竞走 2:04:30
50公里竞走 4:49:30
跳高 1.83米
跳远 6.50米
三级跳远 13.60米
铅球(7.26公斤) 12.50米
铁饼(2公斤) 38.00米 (1.5公斤) 55米
标枪(800克) 51.00米
女子:
100米 手计:12.8 电计:13.04
200米 手计:27.0 电计:27.24
400米 手计:1:03.0 电计:1:03.14
800米 2:26.00
1500米 5:05.00
3000米 11:00.00
5000米 20:20.00
10000米 42:00.00
200米栏 手计:32.0 电计:32.24
400米栏 手计:1:08.0 电计:1:08.14
马拉松 3:50:00
5000米竞走(场地)27:30.00
10公里竞走(公路、地)57:30
20公里竞走(公路、地)2:14:30
跳高 1.56米
跳远 5.20米
三级跳远 11.00米
铅球(4公斤) 12.50米
标枪(600克) 38.00米
铁饼(1公斤) 39.00米
2、足球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参加全国甲级联赛、乙级联赛、杯赛、全国运动会的各队运动员。
(二)参加全国青年联赛、全国城市运动会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为:靠前至四名的各队运动员,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7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的50%,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过全队的30%。
(三)参加中国足校杯和全国足校杯比赛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为:靠前至四名不超过全队的80%,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6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的40%,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过全队的20%。
(四)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比赛中获得靠前至四名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的50%。
(五)在各系统举办的全国足球比赛中获得前二名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的50%。
3、篮球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参加全国甲A联赛或全国运动会决赛的各队运动员;
(二)参加全国甲B联赛的各队运动员;
(三)参加全国青年联赛的各队运动员(从事二年以上专项训练、申请人数为:靠前至四名的各队运动员,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7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的50%,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过全队的30%);
(四)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锦标赛中获得靠前至四名的各队运动员(从事二年以上专项训练。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的50%);
(五)在全国各系统举办的全国锦标赛中获得前二名的各队运动员(从事二年以上专项训练。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的50%)。
4、排球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参加全国运动会决赛的各队运动员或参加全国甲级联赛的各队运动员;
(二)参加全国乙级联赛的各队运动员;
(三)参加全国青年联赛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靠前至四名的各队运动员,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7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的50%,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过全队的30%);
(四)在各省、区、市锦标赛中获得靠前至四名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的50%);
(五)在全国各系统举办的全国锦标赛中获得前二名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的50%)。
5、乒乓球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的成年、青年比赛中获得团体前六名,获得各单项比赛前八名的运动员;
(二)在(地)市或相当于省辖市的比赛,以及在各省、市、自治区系统正式比赛中,获得团体赛前三名的运动员(申请的运动员必须在比赛场次数达到50%,或出场次数达到三分之一,其中获胜场次达到 50%,或在关键场次出场比赛为该队获胜作出贡献的),获得各单项比赛前六名的运动员;
(三)在各省、市、自治区举办的少年比赛中,获得单打前八的运动员。
6、武术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武术二级运动员(二级武士)
(一)在省一级(含省一级)以上级别的套路比赛中,获得单项前十二名者;
(二)在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的套路比赛中,获得单项前六名者;
(三)在省一级(含省一级)以上级别的散打比赛中,获各级别前六名者;
(四)在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的散打比赛,获各级别前三名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在可授予运动健将及以上称号的比赛中达到成绩标准;
(二)在全国体育传统学校联赛、中国田径协会或总局田径中心主办或协办以及与其他单位共同主办的比赛中达到成绩标准(马拉松项目除外);
(三)在省(区、市)体育局主办或与教育行政部门共同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或冠军赛中达到成绩标准(马拉松项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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