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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
二手车包括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挂车和摩托车。
靠前部分 二手车经营
【导引】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1)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2)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3)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
(4)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修正版)
一、税收政策
(一)基本规定
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二)临时政策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应纳税额=销售额×0.5%
无论企业组织形式(包括个体工商户),无论企业纳税人类型(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只要从事收购二手车再销售业务,均可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9号)
(三)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
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2、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3、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上述业务另外收取的手续费,应按“经纪代理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年第23号)
三、发票开具
(一)二手车经销业务
1、销售收购的二手车时应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2、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特别提示】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是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二)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
二手车经销企业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仅收取手续费的,向委托方开具手续费收入的增值税发票,不得自行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应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0号)
第二部分 二手车直接交易
【导引】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非二手车经销企业和个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规定,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一、单位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车
(一)税收政策
1、购进时没有抵扣进项税的,按照简易计税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购进环节已经抵扣进项税的,按照13%的税率,计算缴纳缴纳增值税。
(二)发票开具
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等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商务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进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便利二手车异地交易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1〕126号)
二、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车
(一)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其他个人(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免征增值税。
(二)个人所得税
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税依据为销售收入除车辆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三)印花税:
个人转让二手车应当依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适用0.05%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印花税减按50%征收。